本报讯 (记者 鲁雁南)从未被告知用消费积分购买的机票一旦遗失,非但钱找不回来、积分也不可以退还。王先生以消费者知情权被剥夺、航空公司重复销售为由,将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重复购买机票款合计人民币4860元或可以使用的“东方万里行”消费积分4万分。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
王先生诉称,去年8月,他在东航服务热线指定的服务网点,用自己“东方万里行”的4万分消费积分,购买了从丽江至上海的2张纸质返程机票。不料,他在丽江等地旅游时却不慎将这2张机票遗失。到了返程当天,夫妇俩赶到丽江机场售票处说明情况,对方也证实在电脑系统中有他们预先购买舱位的记录,但无法再次打印机票让其办理登机手续。王先生致电东航上海服务热线求助,这时热线服务人员才告知他:只有电子客票不怕遗失,纸质机票一旦遗失就无法登机,而且要到上海的原购票网点挂失。夫妇俩只能按全价合计付费4860元(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税另计)购买了同一航班的两张机票才得以回沪。
回到上海以后,王先生到原购票网点挂失,在交涉退还重复购买机票款遭拒的情况下,也曾要求对方退还“东方万里行”消费积分。但苦等了三四个月,王先生只得到退还的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税等人民币合计220元。对方给出的理由是:“东方万里行”现行规定中规定,用消费积分购买的机票一旦遗失不可以退还积分。
王先生认为,作为一名老会员,自己事先从未被告知这一规定,以及用积分可以选择购买电子客票及其不怕遗失的好处,消费者知情权被剥夺。而且航空公司对同一航班同一乘客的同一次服务既收取全价客票款又扣除相应的积分,应视为重复销售,不当收益理应退还。